南非的说法似乎只是借口
本条是《规约》第九部分复杂且精心起草的条款的核心,规定了缔约国在收集证据、逮捕和移交人员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和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范围。它规定了缔约国有一项一般义务,即就可能妨碍或阻止执行请求的问题(例如违反先前存在的条约义务)立即与法院磋商。在这方面,很难将非盟 2009 年根据《罗马规约》第 98 条不与法院合作的决定定性为非洲缔约国的“先前存在的条约义务”。
关于根据第 97 条向法院咨询的义务,南非驻荷兰大使及随行法律顾问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了有效磋商。据政府称,大使在那次会议上强调,他无法处理所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因此要求与法院进行第二次会晤,最终安排在 2015 年 6 月 14 日星期日。
然而,2015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晚些时候,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向国际刑事法院发出紧急请求,要求其发布命令进一步澄清根据第 97 条与南非的磋商已经结束,南非有义务立即逮捕并引渡巴希尔总统,且无需向南非发出任何通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同日发布了裁决。该庭决定,没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南非共和国有义务立即逮捕巴希尔并将其引渡给法院,因为在 2015 年 6 月 12 日回复南非的普通照会时,已经向南非解释了这一义务的存在。法院特别强调,提醒南非注 乌干达电报数据 意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发布的裁决,第二审判庭在该裁决中解决了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提出的同样问题。
在该决定中,国际刑事法院分庭澄清,在逮捕和将巴希尔移交法院方面不存在任何水平障碍,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联合国安理会已经默许放弃了根据国际法授予巴希尔的豁免权以及其国家元首地位所享有的豁免权。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和第103条,刚果民主共和国不能援引任何相反的义务,包括非盟的义务。国际刑事法院得出的结论显然得到了适用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适当一般解释原则和假设的支持。因此,它们在经过适当修改后也适用于南非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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