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拒绝同意情况下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合法性
毫无疑问,叙利亚政府非法拒绝了人道主义援助。叙利亚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有义务利用其所有可用资源,包括国际援助,来满足获得食物、水、住所等基本权利的最低限度。即使不诉诸《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叙利亚拒绝同意人道主义援助的理由显然既不合理也不正当,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政府认为跨境援助“无效”,可以“转而支持恐怖分子”。跨境机制支持的人数之多,掩盖了这种无效指控;这种援助可能被转而用于恐怖分子的说法与联合国紧急救济协调员的保证相矛盾,后者保证跨境行动是“世界上受到最严格审查的援助提供机制之一”。按照传统观点,未经东道国同意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侵犯了东道国的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原则。因此,即使非法拒绝同意,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例如, 参见阿坎德和吉拉德)。
这一立场值得质疑。不干涉原则是“每个主权国家在不受外界干涉的情况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下处理其事务的权利”(见尼加拉瓜)。但什么是国家事务?人权法限制一国在其领土上的行为,这一点现在已无可争议——正如亨金教授所观察到的,人权制度“洗刷了国家如何对待其居民不关他人事的观念”。难道不能说,为使叙利亚人享有人权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不是对叙利亚国内管辖权的非法干涉,因为保护人权并非完全属于国内管辖范围的问题?
但这并不是传统观点。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各国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准入,但从未暗示各国或国际组织可以在没有东道国同意或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事实上,大多数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似乎已经接受了安理会授权对叙利亚跨境援助的绝对必要性,这一事实似乎证实了关于国家同意重要性的持续共识。
国际公法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而不适用于私人行为者。因此,国际法并不禁止希望提供非自愿人道主义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这样做。然而,对于国家和国际组织而言,未经东道国同意或安理会授权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可能会被视为非法干预,除非可以辩称,国际法承认的可以免除非法行为的表面不法性。
“必要性”的辩护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组织责任条款草案》,如果一项行为是保护受到严重和迫切危险威胁的基本利益的唯一方法,则危急情况可以解除一项原本不合法的行为的不法性。“基本利益”可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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